1.1 全面处理所有安全方面的问题
鉴于安全标准内容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为安全认证提供确切的依据,应确立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每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方面应该有一个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不应局限于电气安全还应包括安全的各个方面。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安全原则要点见附录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在制定电气类产品安全标准时,应按附录C对照检查。
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参见附录D。
1.2 单独处理安全问题(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的功能特性)
对于安全要求应尽可能制定单独的标准(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的功能特性)。虽然要求把安全问题与功能特性问题分开仍会碰到一些实际困难,但鉴于政府机构对安全问题的关注,政府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明确的规定进行工作,如果选定的标准中既包括功能特性又涉及安全问题,则认证机构在仅处理安全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
按照涉及的是设备或是元件(包括器件、零件及部件,下同),可提供下列原则:
a)随时可用设备:有关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安全标准应该与涉及设备其他方面特性的标准分开,例如与功能特性方面的标准分开。
b)固有安全特性的元件,例如阴极射线管(防内爆型):对这类为数不多的元件应按照上述a)项处理。
c)其他各类元件:有关元件的技术委员会应按通常的方式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标准,设备委员会对设备中的元件则用通常的方式原则地规定在合理使用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或者引用元件标准中对安全至关重要的条款。
0、Ⅰ、Ⅱ类不适用于元件,因而制造厂应对元件加以适当地选择或在结构中采取附加措施。
注:有关0、Ⅰ、Ⅱ类的详细要求见GB/T 12501—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1.3 安全标准的表述方法
安全标准的表述方法各有不同,并各有优缺点,以下列出两种典型的模式:
——一种是本身包含全部内容的标准。这类标准能够使读者在一个文本中找到所有相关信息;
——一种是层次结构式(见图1),其中每个专项标准只限于某一特定方面的内容,而其他有关信息则需引用上一层次的标准。这种表述方法,从标准系列的整体上避免了相同条款的重复。
* 被指派的职能不一定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相一致。
图 1 安全标准的层次结构
随着越来越多的安全基础标准(见附录A表A1)和安全专项标准(见附录B表B1)的出现,层次结构方式将进一步发展。
下述内容适用于今后的工作:
a)负责制定安全基础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和负责制定安全专项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在分别履行指导职能和专项职能中应尽可能使其工作成果得以应用,最好以标准形式发表出来,以便为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制定产品安全标准提供可靠的和统一的引用依据。
b)负责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对那些并不是专用于该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章或条,均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引用我国标准或国际标准(特别是横向标准),并应清楚地说明此标准的版本和条号;
——在需引用的内容不多时(一般不超过二至三段),则直接抄录这些标准的原文,并注明所抄录内容的出处,抄录的内容应该等同。
标准布局的变更会使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遇到困难。但国际组织所采用的解决方法,并不一定要求国家一级也采用同样的方法。
注: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我国电气类安全标准时,其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被采用的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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