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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上列目前指派有给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的职能中,所列出的职能内容和产品项目应认为是说明2.1节中两种定义的概念的差异的例子。
2.4 工作程序
2.4.1 安全指导职能
2.4.1.1 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和其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的秘书处在制定、修订安全标准时,应符合本导则所确立的原则和附录A所列的基础安全标准。并应通知有关委员会的秘书处。
* 专业技术委员在本文中的意思是指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的那些委员会。
另一方面,履行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必须与任何对其指导范围有关委员会保持尽可能紧密的联系。
2.4.1.2 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在指导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以国家标准(见附录A)的形式供所有技术委员会按下述三种方法之一来使用:
1)技术委员会处理属于安全指导范围的要求时,只要有可能,都应按第1.3b项的规定使用有关标准。
2)在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得出的结论认为现行标准不完全包括所考虑的范围或没有充分估计其专业委员会所考虑的特殊应用条件时,应写出修改或补充建议,或既修改又补充。把它们提交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并附上这些特殊要求的理由说明。然后该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委员会应考虑所建议的修改或补充是否足够通用以列入其有关标准,假如不能列入,则专业技术委员会就可以自主地在它自己的标准中对就所涉及安全基础标准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3)在同样情况中,如有紧急需要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在某安全指导领域制定和处理它自己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在这种场合,也要把详细的理由(包括说明紧急性的理由在内)提给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其后两个委员会均应按照上述2)来解决。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必要把某一个安全指导范围内还没有考虑到的某一方面列入安全基础标准时,必须要求负责该指导职能的委员会紧密协作,在适当的时间内制定一个相应标准(本项前面两段中所叙述的情况除外)。
假如在上述2)或3)的情况下,有关技术委员会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则将问题提交给负责电气安全标准化协调工作的机构(对应IEC/ACOS),该机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必要的技术说明。
注:在上述2)或3)的情况下,专业技术委员会必须保证在它们的标准中引用安全基础标准的部分不加改变。
2.4.2 安全专项职能
2.4.2.1 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从某一安全指导职能范围内来看,已被指派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其他技术委员会地位是一样的(参见2.4.1.1)。
2.4.2.2 在同类产品领域内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在组织起草新安全标准的草案或修订安全标准时,应该遵循本导则所确定的原则和附录B所列的安全专项标准,并应通知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
另一方面,任何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对其专项安全范围感兴趣的技术委员会保持尽可能紧密的联系是很重要的。
2.4.2.3 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在专项职能的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以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形式公布。
处理属于一个安全专项范围的技术委员会应以附录B中所列的有关标准为依据。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属于所列某一安全专项范围尚未考虑的某些方面需要有标准时,应要求负责该安全专项职能的委员会密切配合,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制定一个相应的标准或修订现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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